經國務院批準,國家發展改革委于2015年10月21日對外公布重新修訂的《中央定價目錄》(國家發展改革委2015年第29號令),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。這是貫徹落實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》(中發〔2015〕28號)的一個重要舉措,將價格改革和簡政放權的成果以目錄的形式固定下來,同時實現政府定價權力清單化,確保在目錄之外無定價權。

  與現行目錄《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》(國家計委2001年第11號令)相比較,新修訂的《中央定價目錄》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調整。一是定價范圍大幅縮減。定價種類由13種(類)減少到7種(類),約減少46%;具體定價項目由100項左右減少到20項,約減少80%左右。保留的20項中,以國家發展改革委為主管理的有13項,以行業主管部門為主管理的有7項。二是定價項目清單化。對保留的定價項目均以清單化的形式列出,逐項明確具體定價內容和范圍。此外,對目前仍暫按現行辦法管理、將來視改革進程等因素適時放開或調整管理方式的部分項目,在目錄“腳注”中也逐項作了說明。三是修改目錄名稱。根據《價格法》第十九條、第二十條的規定,將目錄名稱修改為《中央定價目錄》,不再沿用現行目錄名稱。

 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修訂目錄的工作過程中,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,嚴格遵循“凡是能由市場形成價格的都交給市場,政府不進行不當干預”、“政府定價范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(3052.286, -24.65, -0.80%)、公益性服務和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”的基本原則,廣泛聽取了有關部門、地方價格主管部門、相關企業和專家的意見,還公開征求了社會公眾意見。同時,建立年度評估和動態調整機制,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,視價格體制機制改革進程和市場競爭程度,及時調整有關定價項目及其管理方式。

  國家發展改革委及相關部門制定或調整納入《中央定價目錄》的商品和服務價格,必須堅持依法行政、推進政務公開,提高透明度,接受社會監督,使定價權力在陽光下運行。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,深入分析價格變化對社會各方面尤其是群眾生活的影響,依法履行價格(成本)調查監審、價格聽證、聽取社會意見、專家論證、集體審議、公告等程序,把屬于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真正管細管好管到位。

  【延伸閱讀】

  2001年7月4日定價目錄與2015年05月07日定價目錄對比:

  目錄中定價種類約減少46%,具體項目約減少80%,水電、天然氣、食鹽價格等項目暫按現行辦法管理。

  煙葉化肥退出定價目錄

  修訂后,重要的中央儲備物資、煙葉、民爆器材、化肥、教材、軍品、電信基本業務全部退出了中央定價目錄,藥品、交通運輸、重要專業服務中有相當一部分品種也退出了中央定價目錄。

  水電郵政價格暫不放開

  修訂后的中央定價目錄中,僅保留天然氣、供水、電力、特殊藥品及血液、重要交通運輸服務、重要郵政業務、重要專業服務7種(類),具體定價項目減少到25項。

  食鹽價格暫不放開

  食鹽價格、增值稅稅控系統產品及維護服務價格、代辦中國公民因私簽證服務價格、國家儲備糖和儲備肉交易服務價格、水路軍事運輸價格,將暫按現行辦法管理,視鹽業體制改革、“營改增”稅制改革、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等相關改革進程及市場競爭程度適時放開。

  價格放開下一站

  政府定價范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、公益性服務和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。電力價格也是放開關注的重點,深圳電改啟動,內蒙古也成為全國第二個輸配電價改革試驗田,接下來條件成熟的云南電網也有可能入圍。

  2015年05月07日定價目錄與2015年10月21日定價目錄對比:

  中央定價范圍由100項減少至20項 食鹽電信等領域放開市場定價

  一是定價范圍大幅縮減。定價種類由13種(類)減少到7種(類),約減少46%;具體定價項目由100項左右減少到20項,約減少80%左右。保留的20項中,以國家發展改革委為主管理的有13項,以行業主管部門為主管理的有7項。

  二是定價項目清單化。對保留的定價項目均以清單化的形式列出,逐項明確具體定價內容和范圍。

  三是修改目錄名稱。根據《價格法》第十九條、第二十條的規定,將目錄名稱修改為《中央定價目錄》,不再沿用現行目錄名稱。